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下面,笔者以此条款为基础,就保险人说明义务谈几点思考。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否是最大诚信原则所要求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理论界普遍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如实告知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只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告不告知并无相应约束。也就是说,保险人并不必然是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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