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6月,原告某运输公司将车辆向被告某财险公司投保商业车损险、三责险、车上人员险以及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08年6月4日止。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纳保险费。2007年9月,原告司机在驾驶投保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上三人死亡,双方车辆均有损坏。原告司机弃车逃逸,交警认定原告司机负主要责任。原告向死者家属赔偿后,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告以该事故属于商业三责险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原告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约支付赔偿金。 审理情况 (一)原告主要起诉理由 1.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原告投保的商业三责险不负赔偿责任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语义不清,存在歧义,真实意图不明确,双方理解上存在争议,应适用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 3.被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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