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车祸后,肇事司机向保险 公司提出赔偿。但保险公司发现,肇事司机当年取得驾照时未满18岁,便以司机属无证驾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不过法院认定,驾驶证的颁发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初领驾驶证时有瑕疵来否定驾驶证的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 昨日,成都市中院公布最新示范性案例,全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如无不同情况或不同处理理由,一般应参照此判决。 原告曾先生起诉称,2006年3月21日,他开车在成洛路一加油站处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地交警认定为负全责。由于此前车辆已投保,曾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被对方拒绝。曾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余元。 “他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道出了自己的拒赔理由。保险公司称,曾先生在领取驾驶证时,隐瞒了真实年龄,致使公安机关在他未满18岁时就发给了他驾驶证。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原告在这样的情况下驾车,应属无证驾驶。同时,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如实告知他持有的驾驶证是在未满18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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