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7日,朱某雇请司机林某驾驶汽车从大余县城往黄龙方向行驶,22时10分,途经雷公塘路段时,因避让前方汽车修理店倒出车辆采取措施不当,与颜某驾驶搭载其妻赖某正常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2人受伤。2人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赖某为七级伤残。同年7月6日,大余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原告颜某、赖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还另外查明,2007年5月10日和5月17日,朱某分别向中国人保南康支公司和天安保险赣州支公司各投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起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 原本想通过多头投保增加赔偿,没想到重复保险理赔却不重复,最后赔偿没有增加,反而多付了保费。(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大余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颜某、赖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故被告林某应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其为被告朱某的雇佣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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