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还没有挂牌的新车,尽管自购车之日起就“安装”了包括“防盗险”在内的很多保险,然而它还是被人偷了。原以为能获得赔偿的车主却被保险公司告知:“爱车丢失与我无关!” 车遭贼手 保险不理赔 昨日记者从兰州仲裁委员会了解到一例保险理赔纠纷案,案件的申请人因为未挂牌照的新车丢失无法获得理赔而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新车被盗的案件时有发生,而相关的保险条款规定,未挂牌照的新车被盗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车主来承担。市民杨某就碰上了这样的倒霉事。 兰州永登居民杨某在2008年1月31日购买轻型货车一辆,次日就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2008年2月10日夜间,杨某的新车从停放的家属院被盗。杨某说当时在失望之余,他还是感到有些庆幸,毕竟自己在车辆丢失前买了保险。杨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车辆抢盗险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却拿出显示免责条款的合同,称未挂牌的新车被盗不在保险理赔范围。而杨某也签字认可了这份合同。 不赔是不是霸王条款? 在此后的一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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