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遭贼手 保险不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1 21:33:06    加入收藏

一辆还没有挂牌的新车,尽管自购车之日起就“安装”了包括“防盗险”在内的很多保险,然而它还是被人偷了。原以为能获得赔偿的车主却被保险公司告知:“爱车丢失与我无关!”

  车遭贼手 保险不理赔

  昨日记者从兰州仲裁委员会了解到一例保险理赔纠纷案,案件的申请人因为未挂牌照的新车丢失无法获得理赔而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新车被盗的案件时有发生,而相关的保险条款规定,未挂牌照的新车被盗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车主来承担。市民杨某就碰上了这样的倒霉事。

  兰州永登居民杨某在2008年1月31日购买轻型货车一辆,次日就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2008年2月10日夜间,杨某的新车从停放的家属院被盗。杨某说当时在失望之余,他还是感到有些庆幸,毕竟自己在车辆丢失前买了保险。杨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车辆抢盗险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却拿出显示免责条款的合同,称未挂牌的新车被盗不在保险理赔范围。而杨某也签字认可了这份合同。

  不赔是不是霸王条款?

  在此后的一年时间里,杨某一直在和保险公司理论赔偿的事。杨某说,如果有这条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给客户说明,让客户来权衡是否在挂牌后再购买保险。而在他签订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只是给他一个冗长复杂的合同条款,对于没有专业保险知识的他来说无疑等于没有告知。当时保险公司在他的保单上填写的也仅仅是车辆发动机号,还提醒他如果挂牌后要立即到保险公司来补充合同。可车牌没挂上,新车却丢了,买的保险也不能给予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客户在合同上签字实质就是对合同的认可,而且在客户签字的时候并没有任何人强迫,所以合同的合法性不应该被质疑。至于添加这条免责条款,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新车被盗的比例很高,小偷也更愿意挑新车下手。所以从成本控制的角度,保险公司添加了这条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方面称在客户签订保单时,保险公司都会给予说明,只有客户同意才会在上面签字认可。等待理赔一年没有结果,反倒收到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表示因为杨某的车未挂牌,被盗后按保险公司理赔的免责条款处理。对此杨某认为,买保险就是为了防意外,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并没有和客户商议,在某种程度上属于霸王条款。

  仲裁 裁决不理赔为此杨某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昨日记者从兰州仲裁委员会获悉,兰州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杨某的仲裁申请。对于这样的一个结果,兰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专家解释道,保险公司和杨某签订的合同中,免责条款一项明确约定未挂牌的车辆遭盗丢失不属于理赔范围。杨某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合同条款上签字,就等于对合同内容认可。杨某本人又不能举证证明合同是在违背其本人意志下签订的,所以该合同条款是符合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有关规定,所以仲裁裁决驳回杨某的申请。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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