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1:首次明确司机须负“疏散”责任新规2:自行协商前应先撤离现场新规3:交警可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新规4:交管书面通知保险付费
8月26日,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被废止。新规定到底做了哪些修改,成为广大驾驶员尤为关注的问题。记者请某律师事务所的姚律师对新规定做以解读。
新《规定》首次明确了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如正常情况下,司机没有负起“疏散”责任,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在二次事故中的责任。新规定出台后,类似日前发生的椒金山隧道内因两车追尾未能及时撤离现场而引发11辆车相继追尾的现象,将对肇事司机处以重罚。
新规定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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