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保险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此判决具有很大的警示意义,因为一方面这个“48小时”通知义务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的内容;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期限约定,如10天、60天等。
这样一来,哪些期限是有效的、哪些期限是无效的呢?
依行业惯例,目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报案”,这样约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被保险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3天后,才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不过,法院最终认定: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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