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先生购车付了定金5000元后,又以贷款比双方约定的数额少了1.7万元而怪罪于销售公司,他以销售公司已违约而起诉要求索回定金。日前,祁先生请求判令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判令赔偿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被闵行区法院判决驳回。
2005年12月1日,祁先生向上海恒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20万余元购买HM6432汽车一辆。约定合同签订之日,祁先生应支付定金。在合同制约条款中,约定如祁先生中途退货,所付定金归销售公司所有。销售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交货的,双倍返还定金。当日,祁先生支付了5000元。之后,祁先生以销售公司未能为其办足11.7万元银行贷款而未再支付余款,并就定索回金事宜与销售公司多次交涉,遭拒绝。为此,祁先生诉至法院。祁先生称,当时销售公司的两位业务员承诺,保证可以银行贷款11.7万元,却在后来被告知只能贷到10万元,所以无法履行合同,也就没有付款和提车。祁先生认为,销售公司没有按承诺将贷款办下来,属违约,故要求判令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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