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险的推出对保险公司是一种挑战,对于监管也面临新的挑战。下一步监管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各公司必须按照经过保监会批准的行业条款、费率去经营。对于随意调整费率,随意变更条款,随意进行打折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会加大这方面的检查力度”。 这是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日前针对4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条款公开表示其明确态度。
为了配合这项保险业务的实施,并与交强险相配套,经过各家保险公司的协商,在行业协会的共同组织下,起草了A、B、C三款行业条款。这套条款的推出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国外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车险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都有这样的行业条款,以便统一标准、规范服务。
董波认为,4月1日实行的商业条款的业务是在2006年商业条款的基础上完善的,这个完善包括表述文字的完善,也就是对原来那些经过半年多的时间有一些有争议,用一些更准确的语言完善起来。
另外,新版商业条款扩大了覆盖面。2006年的车险主要涵盖的车险条款包括商业三者险、商业车损险。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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