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都市新区志强吊装服务队(以下简称志强吊装队)因为吊装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为其所有的起重车投保了10万元的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可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在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了。
于是,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某保险公司向志强吊装队支付保险赔偿金8.5万元。
吊车伤人
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
2004年3月10日,志强吊装队向扬州市华奥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购买了汽车起重机一台。同时,志强吊装队委托华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特种车辆保险业务。志强吊装队经办人刘勇填写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每年1份),约定:志强吊装队为其所有的苏KS3077起重车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4年3月11日至2007年3月10日。刘勇在“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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