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花2.2万元购买的面包车在投保后被盗,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他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27040元。近日,丰台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以车辆实际价格为准确定保险金,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崔先生17600元。
2005年3月7日,崔先生花2.2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行驶证上记载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客为19人。同年9月29日,崔先生到保险公司投保,在提供购车发票等之后,业务员为崔先生填写了投保单,但将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33800元,崔先生为此支付了保险费2270.47元。
2006年3月20日,崔先生的车被盗,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崔先生没有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相关准确信息,将核定载客19人陈述为5人,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性质和费率的确定等为由拒绝赔付。后崔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崔先生投保时提交的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上明确记载了保险车辆的基本情况,但保险业务员却将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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