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修理以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事故而带来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受到损失的车主一方希望将此种贬值损失转嫁于保险公司,希望由机动车辆保险来承担。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笔者以为,不应由车险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第一、贬值损失的模糊性将使保险费率的设定十分困难。
根据保险原理,如果某一种损失为保险人所承保,则在整体上,其损失数额必须是能够衡量的,否则,将无法确定保险费率。保险人在车险中赔偿的是以修理费形式体现的车辆或其他财产的实际损失,而减值损失则是无形的、难以估量的(车辆即使不发生事故也必然会有贬值损失),且在法律界对此也无统一的观点。当无法准确测定车辆及第三者财产的贬值损失或其损失十分模糊时,损失经验的积累将十分困难,费率的设定也无法在一个必要、合理的水平之上。
第二、缺乏为保险当事人双方认可的贬值损失认定机构。
车辆受损经过修复,其在市场上的价格如何,一方面取决于车辆自身的损失及修复情况,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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