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近日刚刚审结一起涉及第三者责任险案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经济损失。
王某于2004年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去年8月1日上午9时40分,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骑车人杨某相撞,受伤的杨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就诊,王某为其支付各项费用2636.54元。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以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市一中院认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永安保险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设定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由于永安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未及时调整赔付原则而引发了纠纷,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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