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宣布了首例三者险消费者仲裁胜诉案。本报《天下保险》专刊曾于10月29日登载《三者险消费者利益如何依法保障》关注该案案情。尽管此文作者代表涉案一方的立场,但其中传达的信息或有一定参考价值
案情回放
2004年3月27日,黑龙江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百通公司)将车牌号为黑R00951的宇通牌客运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3月28日至2005年3月27日,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2004年5月13日,该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市民方某因头部损伤死亡。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交警大队根据新出台的最高院《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在事故中,范某须承担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一半,即77071.99元。但范某实际给付了88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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