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旦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
近一段时间,有关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引起了来自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业内专家和消费者纷纷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指出意见稿的亮点与争议焦点。 加大处罚力度是意见稿最大亮点
国内汽车召回一直依据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不断增多,“规定”的修改成为势在必行的工作。有关专家认为,此次意见稿和2004年“规定”相比,有了很大进步,其中加大了处罚力度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
意见稿规定: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