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自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附加条件

 所属分类:  2013-3-3 15:05:50    加入收藏

车主自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附加条件

一、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注意:目前国内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交强险”经营资格。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二、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注意: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也不得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之外,向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提醒:“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四、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提醒: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注意: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2013年4月13日

车辆未保交强险,伤者损失究竟应该由谁赔偿?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由修理厂赔偿伤者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0余元,车主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修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4月,刘扬驾驶汽车撞倒了行人张元。交警部门认定刘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汽车登记车主为顺立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5月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欣欣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欣欣公司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事发时,欣欣公司将该车交由修理公司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刘扬系履行公司职务。经法医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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