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最主要修改了资源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等方面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八条规定,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同时,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
据介绍,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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