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显得更为迫切。日前,有关专家透露,《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在进行修改当中,未来将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里关于“罚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包括:“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罚则的执行一般都由质检总局来执行。
“这笔罚款确实比较少,简直视同儿戏,”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陈永学律师看来,对于一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这么点钱确实对违规厂家起不到任何的惩戒作用,相对于汽车缺陷产品给消费者有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对社会的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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