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资本而言,似乎具备了理直气壮地进入石油天然气建设领域的通行证。
5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再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与2005年出台的“非公36条”不同,“新36条”对准入的表述更为清晰。
“新36条”指出,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不过,“新36条”在措辞上可谓谨慎,在油气勘探开发上强调“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在油气管道和储备库建设上则强调“参股建设”。
“石油天然气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国家不会完全放开,由民营企业独立开发。民企进入石油领域前期主要以合作为主,随着技术、经验和资本的积累,再逐渐引导民企参与石油领域。”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明森说。
无论合作,还是参股,民资进入油气领域终于得到政策层面的支持。但是,如何落实政策又成了民资的一大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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