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中 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财建[2009]333号
【发布日期】2009-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中 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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