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10月份,“的哥”陈师傅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为全部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今年2月份,陈师傅雨天驾驶富康车在三环辅路上行驶,当他在路口左转弯时,因为没有注意让行主路直行车辆,主路上驾摩托车行驶的赵女士被迫紧急躲避而滑倒,造成左腿骨折、身体多处擦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陈师傅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于是,陈师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受所在公司委托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后,就赔偿问题产生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车辆本身既没有碰撞,也没有倾覆,没有和第三者发生任何接触,因此保险车辆本身并没有发生“意外事故”,本案不应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车辆本身虽然没有和第三者发生直接接触,但驾驶人员的违章行为迫使第三者不得不紧急避让而受到伤害,因此无论对于被保险人还是第三者来说,都应属于“意外事故”,依照条款规定应予赔偿。因意见不一,保险公司请示了其上级公司,上级公司采纳第二种观点,要求予以赔付。 专家解析:纵观本案处理过程,其中关键性问题有两个:一是该类...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