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9日,王某驾车回家,在离家不远处,突然冲上人行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路政设施损坏。有协警要求他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但王某并未理会,径直回家休息。直至10日上午,王某才去交警队做笔录。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表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且逃离现场,故不予理赔。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未去医院就诊,弃车离开现场,既无法定事由,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赔情形,故对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汽车修理费8.5万元的理赔责任不予支持,但王某主张的路政设施赔款1780元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案件启示
出险后应及时报案,配合调查取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中,“保护现场”不仅指保护车辆被撞击的状态,还包括对驾驶人生理、精神状态的保护。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不能私自离开现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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