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上海南汇区某公司的汽车驾驶员,2002年12月1日,张某驾驶的一辆厂牌二吨货运车在惠南镇远东大道拱板路口与一辆奥迪A6相撞,致使该奥迪车的前保、中网、机盖等处遭受严重变形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由南汇代理点的代理人郭某及保险公司的员工一起前往南汇交警大队停车场,对奥迪车进行了拍照查勘,但并未说明查勘结果。南汇交警大队评估中心对该车损坏也作了评估,评出的价格为人民币7320元。
由于张某在驾驶中注意力不集中,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才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在收到南汇交警大队处理结果和车损的评出价格,张某支付了7320元的款项给对方。
保险公司仅赔付2139元
由于投保了保险,处理完毕后张某带着相关资料向该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最后的理赔审批金额仅为人民币2139元,至于为何仅仅赔付2139元,并没有相关的解释,这让张某感到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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