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委托其在保险公司的朋友代为投保了车辆“全险”。之后,不幸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事故,交警现场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全险”,又有朋友在保险公司工作,在事故双方为事故损失争执的时候,大度地承担了事故的大部分损失。但其后的理赔事宜并不如李先生的想象,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了少部分损失的理赔。
案例分析;
在实际车险业务操作过程中,所谓的“全险”往往是指车主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等几个主要的险种。但这也和现行交强险优惠保单中20几个险种总数相去甚远。即使是已经投保的如车损、盗抢等,亦可能由于保费偏低而不是足额投保。所以,所谓“全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而且像李先生那样理解偏差可能会造成利益上的受损。
车险没有“全险”这个险种,也不可能有“包赔一切”的险种,这只是一些代理人在对客户介绍时的说辞,指的是客户投保的几个险种可能涵盖了常见的一些风险。车险产品是交强险+商业险,而商业险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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