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6日12时许,家住廊坊市安次区的王女士驾车行驶至承德市平泉县某路段时,因天气寒冷,路上有薄冰,车轮突然向左侧滑,王女士随即采取措施未果,车撞上一棵柳树,发生侧翻掉进了沟里。所幸的是人没有受伤。
让王女士感到欣慰的是,其车在当年的1月14日于某保险公司刚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经双方协商,被保险人同意该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在实际价值范围内计算赔付,实际价值有争议的应由出险地市级物价鉴定部门进行认定。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立即向该保险公司报案。该保险公司派出险地承德的支公司勘查现场,但未提供现场勘验的任何证据。3个月后,即2010年5月26日,王女士由家乡的物价部门出具了价格认证结论书:事故前该车辆市场公允价值83000元,车辆残值1000元,事故直接损失价值82000元。
车辆报废,失去交通工具,给王女士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王女士遂决定租车使用。2010年2月9日,王女士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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