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私家车的人都知道,车险中有很多免责条款,有的明示过,有的没有明示,出险后,赔与不赔常常成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端。昨天,市二中院推出《财产保险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调查》,就车险中免责条款是否免责的法理问题进行了分析。该院总结相关案例认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则是较为重要的规则。
【案例1】
免责条款生效
车子趟水没赔
市民李先生在2009年1月18日和本市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车险合同,为他的奔驰车上了保险。同年6月8日21时许,李先生外出办事赶上大暴雨,途经塘沽地区临港桥东时,因路面狭窄有积水,奔驰车突然熄火,而且无法再次启动。无奈之下,李先生雇农民工将车推到高处,第二天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向4S店求援。车子修复完毕后共花去10万元。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而李先生表示,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他。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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