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宋先生所在单位的一辆白色桑塔纳2002年9月16日在江苏镇江出险,当时是与一辆卡车不幸相撞,导致整个车身严重受损,维修共花费了将近5万元。从事故发生到2005年的今天,已经超过2年了,宋先生所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仍然没有出来。这究竟是谁的过错?是保险公司,还是被保险人呢? 宋先生所在单位为某实业公司,所反映的车辆是原军队所属下单位的房地产公司的车辆。当时为了响应政府的军队改革,将该车辆挂靠于该实业公司,也就是说被保人属于此房地产公司,投保人为宋先生的实业公司。为防止以后万一发生保险事故,理赔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特别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特别约束条款,也就是索赔权归该实业公司。 宋先生对此表示极大的异议,毕竟在当初为该车辆购买保险的时候就预防到理赔会因为车子单位问题而发生纠纷,故特别约定索赔权归属于徐汇实业公司。从宋先生给笔者发送的保险合同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特别约定一栏中有这样的规定。
针对宋先生反映的情况,笔者拨打了该财产保险的客户服务电话,当笔者将宋先生提供的保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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