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究竟是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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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4 15: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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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宋先生所在单位的一辆白色
桑塔纳2002年9月16日在江苏镇江出险,当时是与一辆卡车不幸相撞,导致整个车身严重受损,维修共花费了将近5万元。从事故发生到2005年的今天,已经超过2年了,宋先生所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仍然没有出来。这究竟是谁的过错?是保险公司,还是被保险人呢? 宋先生所在单位为某实业公司,所反映的车辆是原军队所属下单位的房地产公司的车辆。当时为了响应政府的军队改革,将该车辆挂靠于该实业公司,也就是说被保人属于此房地产公司,投保人为宋先生的实业公司。为防止以后万一发生保险事故,理赔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特别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特别约束条款,也就是索赔权归该实业公司。 宋先生对此表示极大的异议,毕竟在当初为该车辆购买保险的时候就预防到理赔会因为车子单位问题而发生纠纷,故特别约定索赔权归属于徐汇实业公司。从宋先生给笔者发送的保险合同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特别约定一栏中有这样的规定。
针对宋先生反映的情况,笔者拨打了该财产保险的客户服务电话,当笔者将宋先生提供的保单号码告诉该服务人员,并就宋先生此次理赔情况向该客户服务小姐询问时。该服务人员表示并不是很清楚,理赔案件没有结果,正在核赔过程中,自己只负责相关的报案电话。
于是笔者便询问客户服务人员若不给咨询客户解决问题,那至少要告诉客户不能理赔的原因吧。该坐席服务人员显得极不耐烦,给了笔者一个上海当地的理赔部门胡先生的电话,让笔者就具体情况要询问理赔部门才会比较清楚,便匆匆挂断了电话。 为了确保事情的真实性,笔者按照宋先生留下的联系电话再次联系了宋先生,得到的答复是肯定是在2003年5月前出险的,在保险期限之内的保险事故,并传真了保单的复印件。于是,笔者按照宋先生保单上的资料,再次以普通客户身份拨打了该财产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坐席在通过保单查了电脑后,明确告诉笔者,2002年9月16日,该车在江苏镇江与一卡车相撞,已经报案了,报案编号为51260,现在该案件正在审核过程中。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笔者,目前上海大多保险公司在车险投保上管理都较松懈,只要投保人提供相关资料即可承保,并没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料,甚至一些保险公司都没有引导客户去填写保险合同。 这种投保管理上的漏洞是很容易导致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生冲突,而一旦发生了纠纷,保险公司又以客户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事实上,从合同法上来说,当双方都签订了保险合同后,就意味着双方都认可了对方情况,合同就开始生效,都应该按照合同上列明的条款去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理的做法是保险公司应该在条款中明确要求投保人要做哪些如实告知事项,或者在投保的时候通过业务员进行相关询问和调查,如果此时的投保人故意隐瞒情况去投保,以后一旦发生相关的纠纷,保险公司才可以拒绝理赔。但是,由于目前行业内都已经默许了这种霸王条款,所以作为客户来说,很难在纠纷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2013年1月27日
向防范外部风险环节要效益,建立骗赔应对 向防范外部风险环节要效益,建立骗赔应对
目标:按照车险反欺诈工作的要求,加强警企合作,严防骗赔案件发生,从源头上控制道德风险。
1、利用前期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召开宁波市预防打击保险诈骗案件联席会议的契机,加强与公安经侦部门的合作,共同探讨保险诈骗案件新变化的应对措施。凭借媒体网络,加大对反欺诈案例的宣传,形成严历打击、防范骗赔案件的舆论氛围。
2、尝试引入车险独立调查人制度,加大对疑难案件调查的投入。将年度内多次出险、有骗赔嫌疑的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
查看全文>> 一忌:不足额投保。“有的车主为了省保费,不足额投保。如此,投保人可以节省一点保费,但如果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将得不到足额赔付。”重庆保险专家说,对于车险,足额投保即可,即车辆实际价值多少就投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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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9月5日
新车险条款中规定了风险的修正系数
记者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三款新商业车险条款中看到,新车险条款中规定了风险修正系数。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车辆上一保险年度的赔偿次数,调整费率。以A款为例,费率共分十个等级,初次投保车辆定为四级。上一保险年度没有赔款的,下降一个等级;赔款次数在两次以内的,等级不变;赔款超过两次的,每超过一次,上升一个等级。纪录良好的车主最多可以享有七折优惠,如果上一年度赔款三次,就要多交10%的保费,如果赔款在八次以上,保费就要翻番。
同时,由于交强险保险责任中涵盖了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的部分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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