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致人损害 ,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给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可能要付出巨大代价。近日,翔安区法院针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一位二轮摩托车司机因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损害,又没有投保交 强险,被判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超出交强险赔限额部分,再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2009年11月14日,原告黄先生在413县道马巷镇后许村路段,驾驶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与对向被告沈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 撞,造成黄先生受伤。经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黄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黄先生的损伤被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
不幸的是,被告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通强制险。因此,法院依法判定其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部分再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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