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的一天,驾驶员杨某驾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严重。令杨某感到庆幸的是,出险前不到两个月,他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2万元,这样他得到赔付后,很快就可以买一辆新车了。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按保险金额赔付他的损失,保险公司表示,赔付金额只能限制在车辆实际价值以内,由于他的车已用了好几年,其实际价值按折旧率推算仅为5万元,而维修费用又超过5万元,所以最多只能赔付5万元。
杨某对此心有不甘,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他的损失。
在法庭上,杨某主张该车从购买到现在每年都买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一直是新车购置价10.2万元,既然他从未按车辆的现值投过保,为什么到头来要按6万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坚持赔付金额不能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有充分依据的,因为保险的宗旨只是保证投保人在出险时将得到适当的补偿,杨某的汽车在出险时价值只有6万元,也就是当时该车对他的利益只有6万元,如果按新车购置价赔偿,则让投保人通过赔付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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