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等于赔付金额吗
2004年8月的一天,驾驶员杨某驾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严重。令杨某感到庆幸的是,出险前不到两个月,他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2万元,这样他得到赔付后,很快就可以买一辆新车了。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按保险金额赔付他的损失,保险公司表示,赔付金额只能限制在车辆实际价值以内,由于他的车已用了好几年,其实际价值按折旧率推算仅为5万元,而维修费用又超过5万元,所以最多只能赔付5万元。
杨某对此心有不甘,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他的损失。
在法庭上,杨某主张该车从购买到现在每年都买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一直是新车购置价10.2万元,既然他从未按车辆的现值投过保,为什么到头来要按6万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坚持赔付金额不能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有充分依据的,因为保险的宗旨只是保证投保人在出险时将得到适当的补偿,杨某的汽车在出险时价值只有6万元,也就是当时该车对他的利益只有6万元,如果按新车购置价赔偿,则让投保人通过赔付而获利,这违背了保险所具有的补偿功能,也给了投保人钻空子的机会。遂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
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办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