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贵任强制保险不同于人身险或是简单的财产险,而是财产险中的以责任为标的的一类险,即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者,谓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保险也”。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f王保险最大特色在于它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责任保险是以投保人的责任为前提。这个责任能进行保险是因为它具有“贵任利益”,即投保人以“其负有责任之故,遂发生一种利害关系,而有保险利益之存在.自可以此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契约”。
在责任险下,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具有“替代性”或“寄生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一方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在保险限额内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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