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者”案件类型分析
(一)被保险人(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可否成为“第三者”
生命人寿两全险涉嫌销售欺诈 保险资金投资总额继续快速增长 投资持久战 把保险当“理财” 长假自驾游 部分公司可异地通赔 2011与讯财经风云榜保险行业评选 案例一2010年11月2日,甲就其所有的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同年11月9日,甲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与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在车后与他人交谈的甲,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甲的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甲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案例二某市人民法院2008年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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