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它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二)’依法办理再保险;
(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依照前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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