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已经整整实施一年,上海车辆保险市场正逐步走向规范。然而,由于众多投保者对《条例》规定的重要细节知之甚少、缺乏基本保险知识,因此被保险人因自身行为不当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者不能及时交付理赔金的现象俯拾即是。《条例》中的一些明文规定,确实需要投保人去好好研究。以下5个方面,正是实际操作中最重要却又最容易被忽略的条款。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这是《条例》中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义务的条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之规定”指什么?指的是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公司派专人前往现场勘认定损,再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其出具事故认定证明。或者说,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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