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到当地某人保支公司投保了一辆东风牌货车,除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险,还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经双方确定保额为50000元。2002年4月5日,该投保车辆因路面下点雨较滑造成翻车事故。车上货物(鸡蛋)全部受损,理赔人员到现场查勘该机动车行使证上载明的吨位为5吨,而实际该车拉货为10吨鸡蛋。
【分歧】
出险后,该公司经研究提出如下赔付方案,因车辆超载,必须比例赔付:实际损失额×行驶证上载明的吨位/行驶证上载明的吨位×(1-20);即:40000×50000/100000×(1-20%)=16000元
投保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而该车车上货物投保金额为50000元,所载货物起运地价格为40000元,虽然车辆超载5吨,但货物价值未超过保险金额。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所载货物起运地价格为40000元赔付,车辆超载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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