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0年7月26日购买一辆新丰田豪华吉普,于次日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基本险附加全车盗抢险,盗抢险保额85万元,保险公司仅对车拍照后就予以承保。9月28日张某报案称车失窃。
【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至失窃时未上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11款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均属于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则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并无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在知道该车是新车未上牌的情况下收取了基本险和盗抢险保费,并出具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
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未果,诉诸法院。法院受理后裁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盗抢险损失。
【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11款规定中的“另有书面约定”是指保险合同中所作出的明示,且与该条文内容相反的约定。例如:政府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此案中,该车的保险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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