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21时20分,被告李某某驾驶鲁K8799Y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鲁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鲁310省道211公里+200米处驶入逆向,与原告的儿子厉XX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造成厉XX及另一乘车人受伤,厉XX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逸。经通许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厉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6万元。
被告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辆并驶入逆向,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厉XX死亡是事实,被告李某某对原告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鲁K8799Y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威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平安保险威海支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威海支公司与被告安邦财险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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