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交强险当天就发生车祸 能否获赔

 所属分类:  2013-9-18 14:53:11    加入收藏
2012年4月28日21时20分,被告李某某驾驶鲁K8799Y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鲁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鲁310省道211公里+200米处驶入逆向,与原告的儿子厉XX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造成厉XX及另一乘车人受伤,厉XX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逸。经通许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厉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6万元。

  被告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辆并驶入逆向,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厉XX死亡是事实,被告李某某对原告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鲁K8799Y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威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平安保险威海支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威海支公司与被告安邦财险周口支公司辩称本案所诉交通事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张于2010年4月27日已将保险费交与被告安邦财险的代理人投保交强险,被告平安保险威海支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29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28日二十四时止。”但该保险单没有被告李某某签名,李某某也不予认可,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已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达成合意。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并未与投保人李某某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也不是投保人李某某的真实意思,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对被告李某某不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交纳保费,保险人出具保单后保险合同即已生效。因此,被告平安保险威海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承保车辆2012年4月28日21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当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2013年4月25日

新手三责险尤其应该多买
    新手三责险尤其应该多买 随着汽车进入家庭,在我们的身边,有越来越多的本本族或者新手驶上马路,很多老司机称他们是“马路杀手”。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警方已经查明肇事司机毛某年仅18岁,今年7月获取机动车驾照。 据业内人士介绍,鉴于高速公路的特殊路况条件,对驾驶员观察环境、应急反应的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然而,驾校并不教授高速公路驾驶技巧,新手普遍没有高速驾驶的经验。3年以下驾龄的新手把主要精力用于摸索驾驶技巧,往往疏于观察外部环境,面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差,主要体现在对反应时间、刹车距离的估...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