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货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与郭某发生碰撞,导致造成郭某受伤,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实,刘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外,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刘某未在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审验期限内换领新证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9万元并赔偿其他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驾驶证在事发时已过审验时限,依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险保险条款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之规定,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指定的时间内未更换新证发生交通事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保险金。主要理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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