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3日上午9时,文某驾驶一辆核载5人的小桥车,带着妻子刘某及其他4人一行6人沿公路由东向北行驶至一弯道时,遇郑某驾驶的核载1.9吨的中型普通货车载着11.5吨煤矸石由北往南行驶。会车过程中,小桥车驶入相向车道,两车正面碰撞后,小轿车被推后20米,造成文某本人及5位乘车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某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文某驾车超员1人,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会车驶入相向车道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文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严重超载,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其过错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5位乘客不承担责任。
文某驾车超速,驶入对方车道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文某已死亡,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即文某的父母及其儿子在文某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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