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某公司一辆货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全部附加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22日零时起,至1999年6月25日21时止,并特别约定栏内注明,“不交保险费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5个月实收保险费4500元”。
保险单于1月22日签发,当时因被保险人账上没钱,于2月21日交齐保险费。交费时,被保险人曾口头提出,保险期限是否从交款时计算,保险公司没有同意,因此没有加注批单对有关内容批改。ri月30日,该保险车辆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倾覆的事故,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尽快定损,支付贻款。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经查实保险单副本,认为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通知被保险人不予理赔。
被保险人接到拒赔通知书后认为:特别约定栏内己经明确载明“不交保险费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在没交保险费之前出险、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赔偿其损失。但在交保险费的时候提出了更改保险期限的要求,因此,保险期限的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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