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的王军有一部私家车,并投保了交强险,但在保险期满后,由于一时疏忽,未能及时续保。恰在这期间,朋友李朝向他借车一用,今年6月3日,李朝在菏泽城区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吴某重伤,经交警勘查,李朝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之后,吴某将王军和李朝一起告上法庭。日前,菏泽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王军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应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判决王军赔偿吴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2万元,其中,由于李朝具备驾驶资格,赔偿吴某7万余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19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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