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 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明确保险公司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两种情形下:一、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二、造成被保险人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是不予以任何赔偿的,这可视为交强险绝对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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