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往往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平阳一名乘务员摔出车外,被后轮碾压身亡,这到底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不在第三者险理赔范围内的“车上人员”?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给出答案,由于当时客车一直处于事故发生的进行当中,乘务员仍属于车上人员。
事情发生在3月29日,林某驾驶客车从温州机场驶往平阳县水头。在行经鳌江镇上一个路口停车下客时,乘务员刘某引导乘客下车,林某却没有关闭车门直接起步,致使刘某摔出车外,继而遭车后轮碾压重伤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责。
事后,刘某工作的运输公司先行出面与刘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42.5万元,而林某也以红包的名义拿出了1.8万元。
但在刘某家人看来,这远远不能弥补伤痛。之后,刘某的父母、丈夫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将林某、平阳某运输公司、平阳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万余元。据悉,肇事车在平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认为应该以保险车辆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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