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务员属于不在第三者险理赔范围内的“车上人员”?

 所属分类:  2013-9-20 21:57:02    加入收藏
 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往往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平阳一名乘务员摔出车外,被后轮碾压身亡,这到底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不在第三者险理赔范围内的“车上人员”?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给出答案,由于当时客车一直处于事故发生的进行当中,乘务员仍属于车上人员。

  事情发生在3月29日,林某驾驶客车从温州机场驶往平阳县水头。在行经鳌江镇上一个路口停车下客时,乘务员刘某引导乘客下车,林某却没有关闭车门直接起步,致使刘某摔出车外,继而遭车后轮碾压重伤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责。

  事后,刘某工作的运输公司先行出面与刘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42.5万元,而林某也以红包的名义拿出了1.8万元。

  但在刘某家人看来,这远远不能弥补伤痛。之后,刘某的父母、丈夫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将林某、平阳某运输公司、平阳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万余元。据悉,肇事车在平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认为应该以保险车辆承载的空间为限对其进行划分,刘某虽然摔出车门外,但实际上她未上车才导致被车后轮碾压死亡,死亡结果发生在车外,理应参照第三者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项目下先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在车外被碾压就属于第三者进行认定,受伤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受害人的原始位置,事故发生最初受害人是在车上,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

  庭审中,被告运输公司及原告均同意放弃追究被告林某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这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平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客车未关闭车门情况下起步导致摔出车外,继而被车后轮碾压造成死亡,在这一过程中,该客车一直处于事故发生的进行当中,刘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相应的,她的死亡就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也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不负赔偿责任,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47万余元。

  据悉,运输公司被判赔的47万元,已经扣除先前已经支付的42.5万元。

2013年7月2日

永安机动车交通事故条款之保险期间
    永安保险创立于1996年,公司现有资本金16.632亿元,总资产已达81.2亿元。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55.33亿元,在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设有各类营业机构700个,其中分公司20个(含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133个,支公司58个,营销服务部489个,员工12380人。开业至今,累计支付各类赔款74.8亿元,有效发挥了经济补偿作用。多次参与重大灾害事故的捐款活动以及助学扶贫活动,履行了社会责任。累计上缴营业税9.2亿元,上交企业所得税4718万元,积极履行了纳税义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构建...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