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四、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五、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二、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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