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单位所有车辆的驾驶员将车辆私自借出致第三者损害,应否赔偿
某贸易公司将一辆自用的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平时由本单位司机王某驾驶,并负责日常的保养和维护。一日, 王某的亲戚李某向其借车出去效游,王某碍于情面,便在未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把车子借给李某,并叮嘱李某一定要注意安全。不想李某在驾车出行过程中发生了 交通事故,将一过路行人撞成重伤,车辆也被交警部门暂扣。王某得知后,知道无法向单位隐瞒,便向领导交代了实情。单位领导急于将车辆从交警部门取回,便急 忙派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利于事故快速处理。
分析:
现行的《车险条款》对保险车辆使用有着明确的限定,即车辆使用人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和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只有在上述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情 况下,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车辆损失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如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对车辆使用人员不加以限制,则既不利于被保险人 对保险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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