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陶先生为自己的小轿车购买了包括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在内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但同年9月份,迫于就业压力,他打算学A3照准驾的城市公交驾驶。报名之后,南京公交驾校要求他把原来的小车C照注销掉。
3个月很快过去,但就在他学习A3驾照结业的前一天,陶先生驾车出了交通事故。2011年底,陶先生驾驶小轿车在南京建邺区行驶时,在一个十字路口,一辆电动自行车迎上来,两车相撞。骑车人额骨、肋骨多处骨折。南京公安局某交警大队认定陶先生是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建邺法院认定电动车主在事故中各项损失为31万。陶先生所投保的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了12万,他承担15万,电动车主自己承担4万元。随后,陶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商业理赔,他觉得自己赔的15万元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很不安。“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他属于无证驾驶,所以不同意赔这15万元。
陶先生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换证期间”驾车属于无证驾驶,也不同...
[阅读全文]